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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钱液化气里掺“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主犯领重刑
浏览次数 303 , 日期 2017-03-15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大连近郊一液化站负责人宋某某买进二甲醚掺入丙烷中装入气瓶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达到114万余元。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宋某某等数名被告人分别被判重刑。
为挣钱,大连近郊一处液化气站负责人宋某某从王某手中购进二甲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自己经营管理的液化气站内,指使工人胡某某、刘某、刘某伟将二甲醚掺入商品丙烷当中进行气瓶充装,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大连专业部门获得信息,同年5月26日,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液化气站的丙烷进行抽检,经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抽检的丙烷中二甲醚的含量为20.7%,为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7月17日,警方在该液化气站查获二甲醚8吨以及尚未销售的伪劣丙烷几吨。尚未销售的伪劣丙烷涉案价值为12900元,经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尚未销售的这些伪劣丙烷中二甲醚的含量为27.3%,为不合格产品。
警方查明,从2014年1月至7月17日,宋某某、胡某某、刘某、刘某伟生产、销售伪劣丙烷的金额达114万余元。王某明知宋某某购买二甲醚是用于掺入丙烷当中进行非法销售,仍向该液化气站销售二甲醚,参与犯罪金额达100余万元,成为同案嫌疑人。警方扣押了宋某某8万余元,王某亲属向警方预缴了暂扣款108万元。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3日、6月20日,合议法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正确。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虽然未直接参与制假、售假,但他明知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对方运输用于制假的原材料,这种行为成为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部分,构成同案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胡某某、王某为主犯,刘某、刘某伟为从犯。王某自愿认罪,主动上缴款项,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宋某某因诈骗罪被开发区判刑3年,缓刑3年,其在缓刑期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近日,甘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开发区法院对宋某某的相关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10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2年,并处罚金105万元。犯同一罪名,对胡某某、王某、刘某、刘某伟分别判刑8年、7年,各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