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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家庭纠纷竟点煤气罐 构成爆炸罪获刑四年
浏览次数 330 , 日期 2017-03-25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姚某和姑姑一家存在纠纷,在一次争执中,姚某不仅将姑姑家的窗户玻璃打碎,激动之余,还当场点着了抱过来的液化气罐,所幸现场无人身伤亡。不过,公诉机关仍以姚某涉嫌犯爆炸罪提起了公诉,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姚某因一时冲动铸就了大错,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几年前,姚某的父亲犯罪入狱,入狱前,把积蓄放在了妹妹那里,并表示,姚某结婚时所需费用可以从这些钱里拿。但是,不想姚某不务正业,曾因盗窃罪住过6年牢,还经常吸毒,怕他把钱都挥霍了,此后,姚某父亲表示暂时不想把这钱给姚某。为此,姚某因为这笔钱,跟姑姑闹过好几次,双方还打过架。
这次,姚某去液化气站买了液化气罐,灌上液化气后,开着车就来找姑姑。到了姑姑小区楼下,敲门进不去后,他就出来打开车门,并放开喇叭,播放姑姑和表弟的电话录音,大喊大闹。姑姑一看这情况,赶紧向正在上班的儿子杨某打电话求援,并报了警。紧急赶过来的杨某及其同事和姚某发生了争执,期间,姚某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罐喷阀,“噌”的一团火吓跑了杨某和其同事,情急之下,姚某将液化气罐关掉了。
庭审中,姚某表示虽然点燃了液化气罐喷阀,但现场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桥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因家庭纠纷而采用点燃液化气罐喷阀的方法进行威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尽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结果加重犯处罚,故被告人姚某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