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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1695 , 日期 2010-11-28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4]175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规划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确保燃气安全,现就燃气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项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燃气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审批的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省厅组织技术评议。技术评议通过后方可办理项目标准、工间注册和建设手续。工程建设投产竣工验收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我省目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汽车加气站21座,对减少汽车运行费用,改善汽车尾气对大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按照《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对截止2004年10月底以前已建成的汽车加气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原审批部门承担安全责任,省建设厅实施监管。从2004年11月1日起,凡新建汽车加气站,必须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核准,否则属于违规建设。各市按照城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尽快完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未编报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的不得批准项目。
  三、为有效防止因施工造成城镇燃气管道被破坏、挖断事故的发生,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由建设单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和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网产权单位同意,制定施工期间燃气设施、管网保护方案,确保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四、各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燃气行业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为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市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燃气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时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五、我省燃气气源结构主要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导气源,全省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各市应严格控制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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