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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实行新天然气价格
浏览次数 507 , 日期 2014-11-27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11月26日上午,从山东省淄博市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实行阶梯价格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27日起,淄博市天然气实行“新气价”,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用气价格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基本气价为每立方米2.70元。城乡“低保证”和“特困证”普通居民用户可享优惠政策。天然气价格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1、工、商业等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29元调整为3.69元。此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允许燃气经营企业下浮。
2、工、商业等非居民用增量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变,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淄价字〔2013〕97号)执行。
3、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38元调整为4.68元。
4、各燃气公司之间转供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基本气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70元。
2、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用气价格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执行第一档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70元;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每立方米2.85元;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气价每立方米3.50元。
3、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70元。
天然气价格调整后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
1、实行阶梯气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计量表为一“户”。
2、已经开通天然气的居民用户,阶梯气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1月27日至次年的11月26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跨年度结转。
3、对居民小区供热设施配套不到位,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而采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仍执行第二档价格标准。
4、家庭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为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480-1080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气价格标准不变。
5、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住宅小区,持有城乡“低保证”和“特困证”普通居民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18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气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执行阶梯价格政策;不备集中供暖条件,安装壁挂炉取暖的特困家庭用户,用气仍执行现行价格政策不变。但是,同时持有“低保证”和“特困证”居民用户,不能重复享受气价优惠政策。
6、使用IC卡用户,卡内剩余部分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同时,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11月27日前已供气部分,由各燃气公司与用户找补价差;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各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天然气价格)自2014年11 月27日起执行,此前已供气部分不再找补价差;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4年11月27 日起执行;使用IC卡用户,自11月27日起,新购气量执行调后价格(计入阶梯气量)。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1、工、商业等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29元调整为3.69元。此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允许燃气经营企业下浮。
2、工、商业等非居民用增量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变,仍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淄价字〔2013〕97号)执行。
3、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38元调整为4.68元。
4、各燃气公司之间转供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基本气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70元。
2、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用气价格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执行第一档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70元;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每立方米2.85元;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第三档气价每立方米3.50元。
3、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70元。
天然气价格调整后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
1、实行阶梯气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计量表为一“户”。
2、已经开通天然气的居民用户,阶梯气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1月27日至次年的11月26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跨年度结转。
3、对居民小区供热设施配套不到位,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而采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仍执行第二档价格标准。
4、家庭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为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480-1080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气价格标准不变。
5、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住宅小区,持有城乡“低保证”和“特困证”普通居民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18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气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执行阶梯价格政策;不备集中供暖条件,安装壁挂炉取暖的特困家庭用户,用气仍执行现行价格政策不变。但是,同时持有“低保证”和“特困证”居民用户,不能重复享受气价优惠政策。
6、使用IC卡用户,卡内剩余部分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同时,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11月27日前已供气部分,由各燃气公司与用户找补价差;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各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天然气价格)自2014年11 月27日起执行,此前已供气部分不再找补价差;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4年11月27 日起执行;使用IC卡用户,自11月27日起,新购气量执行调后价格(计入阶梯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