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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最高处罚10万元罚款-南宁
浏览次数 867 , 日期 2011-05-19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燃气开通费拟由开发商埋单;燃气“分量”不足可复检;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最高罚10万。昨日,《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于1997年8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2002年、2005年两次修正。随着城市的发展,原条例已明显“落伍”。对旧《条例》进行修订,可加强和完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燃气管理行为,解决市政燃气管理安全审批程序闭合、违法经营瓶装燃气“黑点”屡禁不止等问题。
燃气开通费由谁埋单?拟由开发商
现状:梁小姐去年在江南买了一套小两房,管道燃气开通费2300元,她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出。
近年来南宁市燃气事业发展较快。管道天然气方面,已建成气源厂2座,市政燃气供气管道406公里,合同用户数428794户。液化石油气方面,建设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7座,瓶装气用气人口598632户。但有关管道燃气建设入网费的问题,让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头痛”。燃气开通费究竟该由谁埋单,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但最终大多是业主承担。
《修订草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法律责任:没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燃气开通费究竟由谁埋单?针对这点,《修订草案》拟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此款规定是对上位法条款进行细化,明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类型,以及管道燃气建设投资的承担问题。
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最高罚10万
现状:去年,南宁市燃气企业对用户进行了上门安检,发现不少家庭存在管线私拉乱接现象,有的把燃气表后的管道埋在墙壁里“藏”起来,有的把煤气表挪个“窝”,让厨房更加宽敞。而且很多居民是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管线延长,或是将燃气计量装置更换位置。
《修订草案》:燃气用户不得有以下八种行为: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用管道燃气;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致使房子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要求,仍继续使用管道燃气等。
法律责任: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此次修订强化了燃气用户依法用气的义务,随意改造要受到处罚。将行政处罚额度从原来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调整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个人)”。如果要改装怎么办?管理部门提醒,如用户有改装需要,可通过正规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专业人员现场设计,并进行改装。
无证供气如何处置?可罚50万元
现状:南宁市很多无证非法供气点,为了掩人耳目分布于人口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内,存放气瓶的房屋简陋,不具备防火安全条件。在以往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经营站点还常常出现重量不足、气质低劣,钢瓶质量没有保证等情况。
《修订草案》: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七个条件,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等。
法律责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轻则处5万元,重则处50万元罚款。
解读: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旧《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此次修订将处罚额度调整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另外,南宁市燃气管理处执法人员提醒,正规充装站的气瓶上都有钢印,钢印上打有编号,每个编号对应一家充装站,市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不要购买无证充装站的“黑气”。
施工破坏管线作何处罚?最高罚10万
现状:随着南宁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挖断、挖破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频现,根据近三年事故统计分析,约80%管道燃气事故是在已建成道路上,管线单位违章施工挖断、顶破所致。
《修订草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管作业审批时,应当对施工作业是否影响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进行审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七项规定。
法律责任:如果违规,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强化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特别是市政燃气管网的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也就是说,以后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燃气管道遭破坏,除了施工单位被罚,建设单位也难逃问责,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
另外,为了妥善解决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增设规定如果擅自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轻则处5万元,重则处10万元罚款。
临时停气怎么办?提前48小时通知
现状:事先没有看到任何公告,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燃气用户突然发现停气了。而有些燃气企业忽然间停业或歇业,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不少燃气用户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修订草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的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通知用户。
法律责任:如果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气降压影响供气、擅自停业歇业;不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维护、检测燃气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解读:生活中,家里停了燃气却没有及时准备,常常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用气权”,规定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同时,还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如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这样,居民停气前48小时就得到告知,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做好准备。
此外,此次修订提高燃气经营企业违法成本,将“不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的”等4种违反经营义务的行为,将处罚额度从原来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调整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燃气“分量”不足怎么办?可复检
现状:平时一罐15公斤装的液化气能用一个月,可最近一次只用了20天。近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对用户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十分重要。
《修订草案》: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求复检,复检误差率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复检费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范围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解读:针对液化气贩子短斤少两的现象,此次修订增加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异议的纠纷处置方式,明确规定了用户有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提出异议的权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检查的义务,以及定纷止争的模式。(记者赵金玲)
据介绍,《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于1997年8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2002年、2005年两次修正。随着城市的发展,原条例已明显“落伍”。对旧《条例》进行修订,可加强和完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燃气管理行为,解决市政燃气管理安全审批程序闭合、违法经营瓶装燃气“黑点”屡禁不止等问题。
燃气开通费由谁埋单?拟由开发商
现状:梁小姐去年在江南买了一套小两房,管道燃气开通费2300元,她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出。
近年来南宁市燃气事业发展较快。管道天然气方面,已建成气源厂2座,市政燃气供气管道406公里,合同用户数428794户。液化石油气方面,建设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7座,瓶装气用气人口598632户。但有关管道燃气建设入网费的问题,让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头痛”。燃气开通费究竟该由谁埋单,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但最终大多是业主承担。
《修订草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法律责任:没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燃气开通费究竟由谁埋单?针对这点,《修订草案》拟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此款规定是对上位法条款进行细化,明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类型,以及管道燃气建设投资的承担问题。
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最高罚10万
现状:去年,南宁市燃气企业对用户进行了上门安检,发现不少家庭存在管线私拉乱接现象,有的把燃气表后的管道埋在墙壁里“藏”起来,有的把煤气表挪个“窝”,让厨房更加宽敞。而且很多居民是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管线延长,或是将燃气计量装置更换位置。
《修订草案》:燃气用户不得有以下八种行为: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用管道燃气;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致使房子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要求,仍继续使用管道燃气等。
法律责任: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此次修订强化了燃气用户依法用气的义务,随意改造要受到处罚。将行政处罚额度从原来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调整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个人)”。如果要改装怎么办?管理部门提醒,如用户有改装需要,可通过正规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专业人员现场设计,并进行改装。
无证供气如何处置?可罚50万元
现状:南宁市很多无证非法供气点,为了掩人耳目分布于人口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内,存放气瓶的房屋简陋,不具备防火安全条件。在以往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经营站点还常常出现重量不足、气质低劣,钢瓶质量没有保证等情况。
《修订草案》: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七个条件,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等。
法律责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轻则处5万元,重则处50万元罚款。
解读: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旧《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此次修订将处罚额度调整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另外,南宁市燃气管理处执法人员提醒,正规充装站的气瓶上都有钢印,钢印上打有编号,每个编号对应一家充装站,市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不要购买无证充装站的“黑气”。
施工破坏管线作何处罚?最高罚10万
现状:随着南宁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挖断、挖破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频现,根据近三年事故统计分析,约80%管道燃气事故是在已建成道路上,管线单位违章施工挖断、顶破所致。
《修订草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管作业审批时,应当对施工作业是否影响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进行审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七项规定。
法律责任:如果违规,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强化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特别是市政燃气管网的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也就是说,以后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燃气管道遭破坏,除了施工单位被罚,建设单位也难逃问责,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
另外,为了妥善解决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历史遗留问题,增设规定如果擅自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轻则处5万元,重则处10万元罚款。
临时停气怎么办?提前48小时通知
现状:事先没有看到任何公告,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燃气用户突然发现停气了。而有些燃气企业忽然间停业或歇业,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不少燃气用户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修订草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的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通知用户。
法律责任:如果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气降压影响供气、擅自停业歇业;不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维护、检测燃气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解读:生活中,家里停了燃气却没有及时准备,常常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用气权”,规定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同时,还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如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这样,居民停气前48小时就得到告知,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做好准备。
此外,此次修订提高燃气经营企业违法成本,将“不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的”等4种违反经营义务的行为,将处罚额度从原来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调整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燃气“分量”不足怎么办?可复检
现状:平时一罐15公斤装的液化气能用一个月,可最近一次只用了20天。近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对用户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十分重要。
《修订草案》: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求复检,复检误差率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复检费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范围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解读:针对液化气贩子短斤少两的现象,此次修订增加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异议的纠纷处置方式,明确规定了用户有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提出异议的权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检查的义务,以及定纷止争的模式。(记者赵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