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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石油万州天然气因移动式充装手续不全被处罚

浏览次数 888 , 日期 2013-05-24 , 燃气设备 加入收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收到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然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5月16日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涪)质技监罚字2013第01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分公司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焦页1HF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因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充装,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二、整改措施

   鉴于分公司在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焦页1HF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分公司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保证合法合规开展经营。

   三、本次行政处罚对分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分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分公司生产经营均正常开展。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涪)质技监罚字2013第013号)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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